因為要債、報復等,給活人送花圈是否犯法? 現在社會越來越浮躁,很多因為男/女朋友出軌,前夫/妻再婚,要債,甚至因為報復朋友/同事等等,給活人送花圈給對方,那么這種做法是否犯法呢? 給活人送花圈是對他人的人格的侮辱。《民法通則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?“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譽權,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禁止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譽。”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二)項規定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”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侮辱罪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。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。本罪的犯罪對象,只能是自然人,而非單位。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、組織,不構成侮辱罪。 在公眾場合以焚燒、毀損、涂劃、玷污、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、國徽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》和本法第299條之規定,應以侮辱國旗、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、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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